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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从产业转型到金融转型》一书从微观评论、金融政策以及金融市场三个角度阐释了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国际外所面临的一些经济成绩以及这些成绩带给中国的启示。本书强调了中国需求依据本身的优势扩展内需,中国的企业该当有更大的视野,在新的环境下重新调整战略、重新布局本身的资源,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和调整构成新的推进力。该书由巴曙松教授著,于2009年5月1日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下文系该书局部内容摘编,敬请阅读。
从实际下去说,在金融效劳外包中开展中国度既有能够是接包方,也有能够是发包方。但是在理想中,思索到比拟优势,开展中国度更多的是承接效劳外包。而目前,中国参与国际金融效劳外包的方式次要是承接国际金融效劳外包。因而,如何促进我国金融效劳承包业务的开展,完善各项承包、发包的监管政策,是促进我国金融外包业开展的着力点。
从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金融业务外包开展及监管的情况看,中国的金融外包开展无论是规模还是监管层面,与欧洲兴旺国度相对都有很大差距。从遵照市场开展规律动身,结合他国经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动身来促进我国金融业务外包开展和监管。
一.促进我国金融外包业务开展的建议
1、要从开放经济开展全局层面看法承接效劳外包的重要意义
效劳外包产业是古代高端效劳业的重要组成局部,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耗费低、环境净化少、吸纳失业才能强、国际化程度初等特点。目前,虽然中国承接国际效劳外包获得了初步成果,但是与一些开展中国度比拟,或许与中国制造业参与国际分工程度比拟,总体下去看我们在这一范畴目前处于绝對落后场面,从规模来看,2005年中国计算机信息效劳出口加下流程外包约为20亿美元,只要加工贸易盈余百分之一,不到印度非常之一,也落后于爱尔兰、菲律宾等国。从承接外包内容构成看,次要集中在和制造业强项相联络的软件和IT效劳外包方面,在潜力更大的包罗金融效劳外包在内的商务流程外包方面只要多数比拟成功案例。从市场构造看,次要从日本接单,在欧美等全球主流效劳外包市场虽有一般成功案例,但是尚未片面进入和翻开场面。这种场面假如不克不及尽快转变,有能够面临在效劳全球化浪潮中被边缘化的风险。
以後,以效劳外包、效劳贸易以及高端制造业和技术研发环节转移为次要特征的新一轮世界产业构造调整正在衰亡,为中国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古代效劳业带来新的机遇。要鼎力承接国际(离岸)效劳外包业务,有利于转变對外贸易增长方式,扩展知识密集型效劳产品出口,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构造,进步应用外资质量和程度。中国政府强调迷信开展观,也愈加注重开展效劳业,《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大纲》中明白提动身展承接国际效劳外包方针,指出要“鼓舞外资参与软件开发、跨境外包、物流效劳……建立若干效劳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效劳业转移”。该当应用这一机遇,经过综合政策调整创始承接国际金融效劳外包新场面。
2、增强金融监管法外包金融效劳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的建立
就目前中国的理想情况而言,要吸引离岸外包特别是离岸金融外包,目前次要还是在思索如何树立吸引离岸外包的环境设施,尤其是包罗贸易促进、金融监管立法、知识产权维护、信息平安、财税政策等在内的完善的法律环境。
贸易促进立法
商务部是中国促进效劳外包产业开展的牵头部门,担任相关的贸易促进政策与立法。2006年,商务部启动了“千百十工程”,综合财政资金支持、财政政策、协调各部委等手腕,在5年内,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建立10个效劳外包基地,吸引100家跨国公司将局部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育1000家承接效劳外包的企业。
金融监管立法
目前,中国银监会公布的触及金融效劳外包的立法次要有以《电子银行业务办理方法》为根底,其中第5章触及了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的办理规则,第6章则针對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對外提供跨境银行效劳的办理(包罗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承接外包的金融效劳)。但是该法关於非金融机构承接境外的效劳以及金融机构承接境外非中心金融效劳均未作出规则。作为别的两家金融业务的监视机构(即证监会和保监会)也未确立完善的金融效劳外包立法。
思索到中国鼎力开展承接境外金融效劳外包业务的目的与立法现状,本报告以为有必要参考国际立法理论,尤其是巴塞尔结合论坛的外包业务指引,构建中国的金融效劳外包监管法律体系。这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与国际接轨就是要在融入中发扬本人的优势,防止树立不用要的藩篱。
完善团体数据材料维护法
目前为止,除一些散见于行政法规的一般规则外,中国在团体数据维护立法方面,尤其是跨国数据流通的相关立法,尚未树立完好而零碎的法律体系。这一状况无疑将会對中国展开金融效劳外包业务形成影响。對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第一、鉴于欧盟指令逐步成为全球政策的指引,我们有必要参照欧盟立法的规范,對中国团体数据维护停止完善,设立相关的监视机关,树立起一套零碎的法律机制。有音讯称,国务院曾经启动《团体信息维护法》的立法顺序,最早将于2008年出台。我们希望该部立法能为中国承接离岸效劳外包扫清法律上的妨碍,推进效劳外包事业的开展。
第二、经过政府間的协调,订立相关的信息平安港协议,经过行业自律来完善团体数据的维护。较有代表性的是美欧平安港架构协议。美国公司可以在自愿的根底上,在向联邦贸易委员会证明其曾经满足了相关条件并将恪守相关準绳后,方可进入该平安港方案。欧盟指令要求以国度为单位,断定其對团体材料的维护能否契合规范;关於进犯隐私权的企业将按照隐私权的法律停止处分。信息港实践上变成了以企业为单位,逐一企业停止认定;违背该準绳的企业不克不及以所谓的“进犯隐私罪”论处,只能以“商业欺诈”论处,两者的性质、惩办力度和执行机制都完全不同。
第三、经过企业之間的规范合同条款完成欧盟指令所要求的“充沛维护”的规范。2001年,欧盟同意了欧盟居民团体材料传输至非欧盟会员国的电子商务业者合同范本,作为對95指令的补充。该份契约的次要目的在于保证欧盟居民的团体材料在传输到非欧盟国度时,仍能享有欧盟指令所规则的高规范保证,并且能促进欧盟会员国与其他国度电子商务的安康开展。该合同条款应包括可合法施行的声明(或包管),“数据出口方”与“数据出口方”有义务依据根本的数据维护规则對数据停止处置,并赞同团体可以施行其在合同下的权益。
增强相关知识产权维护法律
金融效劳外包通常采取电子交付的方式,这就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遭到了网络的应战。如何對网络环境下的新型知识产权给予维护,成为中国完善效劳外包范畴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之一。
出台相关财税鼓舞政策(电子商务)
中国效劳外包业务尚未成熟,竞争优势仍不分明,急需政府出台相关的财税鼓舞政策,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效劳外包,促进效劳外包的进一步开展。同时,對现行财税制度停止变革,以便更好地发扬税收政策在提升效劳业竞争力中的作用。例如变革所得税政策,调整税前可列支范围与规范;调整营业税,防止對效劳外包企业的反复纳税;调整税率,促进金融效劳外包企业的开展。
理论中,为了鼓舞效劳外包的开展,中央政府曾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比方2005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减速开展古代效劳业若干政策意见》规则,“鼓舞各类企业展开效劳外包出口,對承接国际效劳业外包的效劳外包出口企业,契合国度有关规则的,可予以享用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和中小企业开辟国际市场资金等优惠政策”。商务部也表示,凡契合条件的效劳外包外包企业停止国际市场开辟承接国际(离岸)效劳外包业务可享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辟资金办理方法》规则的资金支持。
二.促进我国金融业务外包监管的政策建议
金融效劳外包在中国曾经起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充沛看法到金融效劳外包活动潜在的风险,安身于中国金融效劳外包的理论,参考巴塞参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效劳外包》,自创国外金融效劳外包监管的经历,尽快推出金融业务外包监管指引文件。
1.合理确定外包金融效劳的范围
外包范围是监控製度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外包金融效劳的范围準绳上仅限于非中心金融效劳,可以自创中国台湾地域的经历,先将局部金融效劳明白规则,答应金融机构将其外包,关於其他事务的外包则应该经过特别的同意顺序。在罗列范围上,建议经过分类和罗列结合起来。
2.合理构建外包金融效劳的监管顺序、内容与权限
从平安和效率并举的角度来看,关於罗列出来的详细外包金融效劳,只需经过备案顺序即可,没有必要经过审查和同意顺序。关於不在罗列范围之内的事项,则应该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查与同意顺序。监管指引还应该关於后者审查要求与详细同意顺序做出明白标準。监管机构关於外包金融效劳的监视反省,次要反映在對外包金融效劳操持的详细记载,尤其是外包合同,以及外包商承受外包金融效劳的平安与风险控制机制的保证上。监管当局可以對守法者给予适当的制裁。
3.注重對金融机构金融效劳外包内控机制的监管
监管规章应要求从事业务外包的金融机构树立片面的外包风险办理顺序以指点外包活动及其与效劳供给商的关系。监管规章应该明白金融机构针對外包金融效劳的外部控制机制中应该健全的事项,要求金融机构构建合理的办理和控制外包布置的外部顺序、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等;要求金融机构针對外包商设计必要的监视与办理机制,尤其是在外包商的选择与外包合同的签署上要做出无效的控制;应要求金融效劳外包必需签署外包书面合同,明白标明触及外保证理的一切本质性要素,包罗权益、义务与各方预期等。
4.對客户信息和金融机构的商业机密维护做出专门规则
监管规章首先应该要求金融机构和外包商在外包进程中严厉恪守有关国度机密、商业机密以及团体数据维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其次,应该要求金融机构采取适当办法,关於触及客户信息披露的成绩时应该告知客户并征得客户赞同,并且应该要求外包严厉保密所接触客户信息和金融机构的商业机密,不得成心或有意對未受权人士泄密;再次,要求金融机构与客户、外包商之間经过外包合同或许专门的保密协议确保客户保密信息和金融机构的商业机密的平安。
5.對金融机构选择外包商提出準绳性要求
外包商选择是关系到外包金融效劳能否失掉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应该尽职选择外包效劳商。因而,监管规章应就选择合格的外包商的根本顺序和机制提出準绳性要求,尤其应该要求金融机构必需经过外部的适当受权顺序,并严厉审查外包商的相关业务经历、实行外包合同的才能和信誉记载、运营办理程度等。
6.标準金融机构应急机制的设计
监管规章必需明白要求金融机构和外包商关於金融效劳外包的各种不测情形,树立必要的应急办法(包罗灾祸恢复方案及备份设施的活期测试方案),尤其是关於如下状况应该设计必要的应急规划:外包商发作破产、遇到不成抗力无法完成外包事务、外包商在外部技术或主乾人员的变化等影响外包合同实行等。
7.标準金融机构与外包商的关系
金融机构是特许行业,非金融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业务,因而要特别强调外包商的“非金融机构位置”。受委托的外包商执行业务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相反响该明白向客户标明其系受金融机构委托处置特定事务的独立受托机构。金融机构应该确保外保证理既不克不及影响其對客户及监管者实行的责任,也不克不及障碍监管者的监管效能。委托外包商处置金融效劳,监管部门应增强控制监管并活期反省,从而确保受委托机构不以金融机构名义执行业务;如有违背,则应该對金融机构及受托机构一并给予处分。
8.严厉监管金融效劳跨国外包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效劳跨国外包触及国度的金融平安和国度机密,事关一国金融业的中心竞争力。在跨国外包成绩上必需既要思索世贸组织法律制度及中国人世承诺,也要留意维护国际金融监管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并应留意自创国际监管通行的常规。笔者以为,對金融效劳跨国外包监管应过度从严,宜對跨国外包设置必要的同意顺序,并對跨国外包的效劳范围、外保证理、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做出严厉的限定。金融效劳跨国外包宜準绳上适用中国法律,并尽能够选择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纠纷。
文章来源:节选自巴曙松所著的《从产业转型到金融转型》,该书已于2009年5月1日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仅代表作者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