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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喀什图公司诉杰晖公司、朱固民进犯著作权纠纷案
作 者 | 白文彬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本文系知产力取得独家首发受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自己赞同,并在显要地位注明文章来源。)
【裁判要旨】
我国关於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维护和自愿注销準绳,在作品注销顺序中缺乏关於首创性的本质审查。在进犯著作权纠纷中,原告以著作权注销证书作为其享有被告作品著作权的根据或许是提出被告与原告各自享有著作权的抗辩时,法院不克不及据此直接认定,必需结合其他证据對单方作品的首创性以及其他记载事项予以严厉审查。同时,在认定进犯著作权时该当适用“接触”加“本质类似”的準绳,原告能否有接触被告作品的能够,应由被告举证证明。
【案情】
2008年9月16日,广东省版权维护结合会向喀什图公司颁布“作登字:19-2008-F-1230号”著作权注销证书,作品称号为“09少女印花图案系列T恤(一)-(三)”,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为余健超、余健屏,著作权报酬喀什图公司,该证书记载的作品完成日期为2008年8月1日,作品注销日期为2008年9月16日。该证书所附“09少女印花图案系列T恤(一)目录”第39页为涉案图案,编号为SS【援用自:www.laowupaiqian.net】S。该图案与喀什图公司提交的作品底稿上的图案区别在头部的倾斜度不同,但两者人物的全体神态、举措及外观根本相反。底稿上的图案可识别出有铅笔勾勒修正的痕迹,并有手写的“余健屏”和“2008.5.15”字样,庭审中余健屏确认该底稿是其所创作完成,在完成当天由其亲手在底稿上签具姓名及日期。将余健屏在庭审当场所画图案与喀什图公司提交的底稿图案相对對,两图案中的人物抽象、姿势、饰物地位、外形等根本相反,虽然在某些细节方面有纤细差异,但并不影响两幅图案的全体类似性。
本案被控侵权服装为一件灰色女T恤,由喀什图公司辨别于2009年3月10日、13日、16日经过公证方式购置,杰晖公司和朱固民确认公证购置的服装是他们销售的。该T恤正面印有一少女上半身漫画图案,经比對,该图案与被告第SS【援用自:www.laowupaiqian.net】S号图案,从全体形状上察看无差异,两图案上的人物神态、举措及外观均相反。
2009年6月3日,广东省版权维护结合会向朱固民颁布“作登字:19-2009-F-0475号”著作权注销证书,作品称号为“名娅丽系列91329#-92132#”,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为朱固民,著作权报酬朱固民,该证书记载的作品完成日期为2008年5月7日,作品注销日期为2009年6月3日。该证书所附“名娅丽91372#”图案为涉案图案。该图案与喀什图公司公证购置的被控侵权服装上所印的图案分歧。朱固民将“名娅丽”系列图案的著作权自2008年6月初起答应给杰晖公司运用。
一审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向广东省版权维护结合会发收回《关于著作权注销证书上的“作品完成日期”如何审核确定的函》,广东省版权维护结合会于2009年11月20日向一审法院收回《关于著作权注销证书上的“作品完成日期”审核成绩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内容有:“……作品自愿注销时,普通只核對作者或其他权益人的身份证、标明作品权益归属的证明如封面或版权页的复印件、局部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委托创作或职务创作合同等,對其他事项,普通不作本质性审查。”
喀什图公司针對杰晖公司和朱固民进犯“09美少女印花图案系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共提起10案(含本案)诉讼,共收入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0元、购置侵权商品费用10380元。
【判决】
一审法院以为,喀什图公司主张著作权的“09年美少女印花图案系列”第SS【援用自:www.laowupaiqian.net】S号图案,属于美术作品。依据广东省版权维护结合会给一审法院的复函,该结合会對作品完成日期并不作本质性审查。故虽然喀什图公司提交的著作权注销证书上标注有作品完成日期,但并非是在作品完成当日停止注销的,喀什图公司有义务對其作品的实践完成日期作进一步的举证。
喀什图公司提交的涉案底稿上的图案可识别出有铅笔勾勒修正的痕迹,并有手写的“余健屏”和“2008.5.15”字样,由于本案所涉喀什图公司主张权益的底稿图案与余健屏当庭现场作画所對应的底稿图案是一个系列的美术作品,创作者亦相反,经比對余健屏于2009年7月2日当庭所画图案,与喀什图公司提交的底稿图案除有一些细节方面有所不同外,全体形状、外观、笔划等均根本相反,余健屏在事隔一年多之后,仅凭记忆当场作画完成的图案与底稿图案根本相反,该行为已足以证明余健屏是喀什图公司主张权益的系列美术作品的作者。余健超将余健屏创作的图案经过电脑前期加工后用于著作权注销附件,而涉案底稿上的图案与喀什图公司用于停止著作权注销的图案根本相反,进一步印证了喀什图公司提交的著作权注销证书上记载的作者系余健超与余健屏的现实。喀什图公司曾经完成對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举证,证明的内容为喀什图公司的员工余健屏于2008年5月15日创作了涉案图案,属于职务作品,余健屏享有署名权,喀什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益。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對上述现实予以否认,应由其承当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但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對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用。由于喀什图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尚处于无效期内,喀什图公司有权按照其享有的著作权提起诉讼。
杰晖公司和朱固民以为其所消费、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图案是朱固民享有著作权的“名娅丽”系列美术图案,并提交于2009年6月3日获得的著作权注销证书予以证明,该证书显示的作品完成日期为2008年5月7日,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朱固民,异样依据广东省版权维护结合会给一审法院的复函,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应對其注销的涉案作品的实践完成日期进一步予以举证。
由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本案被控侵权服装上运用的“名娅丽”系列图案的作品完成与宣布日期早于喀什图公司,应由杰晖公司和朱固民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结果。且朱固民直到本案诉讼进程中的2009年6月3日才向著作权注销机关停止“名娅丽”系列图案的著作权注销,而喀什图公司的著作权注销日期为2008年9月16日。即便喀什图公司无法证明其作品实践完成日期,在喀什图公司、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单方均无法對其主张的作品的实践完成日期予以证明的状况下,喀什图公司停止著作权注销备案的日期亦早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注销备案的日期。由于经过比對,被控侵权服装上的图案与喀什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09少女印花图案系列T恤(一)”美术作品中编号为SS【援用自:www.laowupaiqian.net】S的图案根本相反,而该被控侵权图案与朱固民停止著作权注销的图案相反。一审法院认定杰晖公司消费销售的涉案T恤运用的图案,复制喀什图公司涉案作品图案用于涉案T恤装潢,并销售这些侵权产品,由于杰晖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服装消费、销售的公司,朱固民作为杰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具有专业的商品运营办理经历,對其消费、销售的同类商品上运用图案的著作权状况愈加理解,杰晖公司未在消费、销售进程中對相关著作权状况尽到谨慎义务,进犯了喀什图公司對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当中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朱固民剽窃喀什图公司涉案作品,并将剽窃作品提供应杰晖公司用于所消费销售的商品,与杰晖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杰晖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喀什图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依据喀什图公司的请求,综合思索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结果、杰晖公司和朱固民的运营时期、规模等要素,酌情确定杰晖公司和朱固民该当赔偿的数额。
关于喀什图公司要求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广州日报》上赔礼抱歉并消弭影响的诉请。一审法院以为,杰晖公司和朱固民进犯喀什图公司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属于著作财富权范围,而赔礼抱歉、消弭影响均是适用与人身权范围的责任方式。故关於喀什图公司的该项诉讼恳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杰晖服装无限公司自本判决书失效之日起立刻中止消费和销售进犯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无限公司“09少女印花图案系列T恤(一)”美术作品中编号为SS【援用自:www.laowupaiqian.net】S图案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二、广州市杰晖服装无限公司自本判决书失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无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三、朱固民對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四、采纳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无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本案受理费1175元,财富保全费570元,合计1745元,由广州市杰晖服装无限公司、朱固民共同担负。
杰晖公司及朱固民不服一审讯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现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杰晖公司及朱固民不存在进犯喀什图公司著作权的现实根底。1、作品注销机关无法核對、核实喀什图公司注销的“作登字:19-2008-F-1230”印花图案的详细完成工夫及作者,其初步证据的作用仅在于标明本案注销的作品至迟完成于2008年9月16日。2、杰晖公司及朱固民没无机会在消费销售涉案服装产品前接触喀什图公司的涉案印花图案作品。3、单方当事人均是参考电脑上发布的图案并结合本人的产品特点来设计的,各自享有著作权;朱固民和杰晖公司的设计师次要是搜索和参考相关网站发布的图案完成创作的。4、喀什图公司员工现场作画并不克不及证明喀什图公司的涉案作品由其完成,更无法证明其完成工夫。5、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喀什图公司操持的著作权注销的图案并不相反,不存在复制。现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讯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采纳喀什图公司的全部诉讼恳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喀什图公司承当。
二审法院以为,将杰晖公司制造销售之服装产品上的被控图案与喀什图公司主张权益之美术作品比照,二者的人物抽象从全体形状上根本无差异,人物轮廓及其举措、神态相反,因而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图案根本相反,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诉讼中,喀什图公司为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提交了相应证据,包罗由作品的创作者当庭作画,这些证据均可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喀什图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有据,应予维持。虽然喀什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克不及证明其在著作权注销证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日期2008年8月1日是其涉案作品完成的真实日期,但由于喀什图公司在2008年9月16日停止了著作权注销,喀什图公司在注销时必需提交美术作品,可以认定喀什图公司最迟在2008年9月16日曾经完成了涉案作品。
由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上诉中以为喀什图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注销的作品最迟完成于2008年9月16日,并且以为单方当事人均是参考电脑上发布的图案并结合本人的产品特点来各自设计图案,因而杰晖公司和朱固民的上诉理由并不能否定喀什图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而是以为朱固民享有被控图案的著作权,即以为被控图案与涉案作品是单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所以不存在侵权事由。故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控图案能否是由朱固民自行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被控图案能否是抄袭于涉案美术作品这两方面。
关于被控图案能否是由朱固民自行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杰晖公司和朱固民提交了相应证据,拟证明与喀什图公司涉案作品根本相反的被控图案由其自行创作完成。對此,二审法院以为,首先,杰晖公司和朱固民不克不及提交原始手画的纸质底稿、原始扫描的电脑、数码照片的原始数据材料。其次,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诉讼中辩称底稿给原设计师离任时带走了,标明被控图案并非由朱固民自己所创作,也没有原设计师出庭作证,这与朱固民将被控图案作者注销为朱固民相矛盾。别的,杰晖公司和朱固民二审中提交的网页证据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因而,杰晖公司和朱固民不克不及证明朱固民自行创作了被控图案。最初,喀什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向杰晖公司和朱固民送达了起诉状正本、证据等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此时朱固民曾经知晓喀什图公司主张权益的涉案作品,其于2009年6月3日才将被控图案停止著作权注销,如此构成的著作权注销证书在本案中不克不及独自作为朱固民证明其享有被控图案著作权的根据。综上,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一审和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缺乏以支持其主张,不该认定朱固民享有被控图案的著作权。
以下将剖析被控图案能否抄袭于喀什图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如前所述,经比對,被控图案与涉案作品根本相反,若被控图案完成于涉案作品之后,又有证据足以证明或许推定朱固民实践接触或许有能够接触在先完成的涉案作品,那么应认定被控图案构成抄袭。因而,完成涉案美术作品与被控图案孰先孰后、以及能否实践接触或许有能够接触,是断定本案争议的重要环节。
关于被控图案的完成工夫,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上诉中以名雅古装厂裁床单为根据主张其于2008年8月至9月前就已完成被控图案并用于消费和销售,二审法院在认证中不予采信,因而杰晖公司和朱固民的上述主张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同时,杰晖公司和朱固民提交的著作权注销证书上记载的“作品完成日期”2008年5月7日,也没有其他证据辅佐证明,故不该认定2008年5月7日为被控图案的实践完成日期。而公证保全被控产品的工夫是2009年3月,因而从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杰晖公司在2009年3月完成了被控图案并消费、销售了运用被控图案的服装产品,但没有证据证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此之前曾经完成并运用了被控图案。
关于涉案作品的完成工夫,依据前述内容,可以认定喀什图公司最迟在2008年9月16日曾经完成了涉案作品。另依据喀什图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喀什图公司在2009年1月委托别人製造了包括涉案作品的宣传图册,涉案作品在杰晖公司和朱固民2009年3月完成并运用被控图案前曾经地下,杰晖公司与喀什图公司为同地域(广州市)的同业运营者,单方存在竞争关系,按经济活动中的消费运营常理,运营者会较亲密地关注同行业竞争者的相关产品设计,尤其在有较多时髦要素的服装行业,同业竞争者的相互关注度较强,因而推定,朱固民和杰晖公司有接触在先完成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能够。
综上所述,朱固民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被控图案的著作权;喀什图公司最迟完成涉案作品的工夫是2008年9月16日,地下涉案作品的工夫最迟是2009年1月,均早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消费、销售的服装产品中完成并运用被控图案的工夫2009年3月,即便扣除製造服装并流入市场的合理工夫,仍可认定朱固民和杰晖公司有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能够;并且被控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比照根本相反。因而,朱固民抄袭了喀什图公司的涉案作品,并提供应杰晖公司在消费销售的服装中运用,有现实和法律根据,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杰晖公司和朱固民用于杰晖公司的服装产品上的被控图案抄袭了喀什图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进犯喀什图公司的著作权,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认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置妥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和理由没有现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采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决如下:采纳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杰晖服装无限公司、朱固民共同担负。
【评析】
本案被评选为2010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维护50件典型案例。经过该案的审理,讨论了原、原告单方均停止著作权注销的状况下著作权权属如何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接触”加“本质类似”準绳认定进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进犯著作权纠纷中的权属抗辩
在进犯著作权案件中,被告能否享有著作权,是被告首先要证明的现实。在不少案件中,原告都提出了权属抗辩,归结起来可分为四种:其一是原告以为被告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其二是原告以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案外人;其三是原告以为其关於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四是原告以为被告与原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著作权。本案原告杰晖公司和朱固民在一审中抗辩以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朱固民,被告喀什图公司是抄袭朱固民的作品然后停止著作权注销,属于第三种状况;在二审中则抗辩以为喀什图公司与朱固民辨别享有涉案美术作品和被控图案的著作权,属于第四种状况。
与专利权、商标权以向行政机关注销注册作为获得权益的必要要件不同,我国关於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维护和自愿注销準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发生,不需求行政机关的受权。由于著作权的发生缺乏公示顺序,因而在作品宣布前,大众對作品简直没有理解的渠道。这就形成了在诉讼中当著作权的权属发作上述争议时,当事人的举证只能局限于其在相应范畴创作时的有关资料,比起专利权和商标权案件,法院對权属的审查和认定添加了难度,不同法院、法官关於审查规范的掌握也很难一致。
(一)四种权属抗辩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各有不同要求
首先,关於原告抗辩被告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的情形,依据《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触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注销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获得权益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许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益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而在原告没有相反证据的状况下,只需被告可以提供上述初步证据,如本案中的著作权注销证书,就可以认定被告尽到了举证责任,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这种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要求最为宽松。其次,关於原告抗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案外人的情形,比起前一种情形而言,不只需求综合审查原告提出的证明著作权人是案外人的证据,同时该当加大关於被告创作作品进程所需求的材料、以及发生的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例如文字作品审查被告能否能举证证明作品纲要、作品底稿、作废的修正稿等,摄影作品审查被告能否能举证证明拍摄的器材、拍摄场景及人员的状况、原始胶片、数码RAW文件等。第三,关於原告抗辩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许抗辩被告、原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著作权的情形,法院不只必需在上述情形的根底上對权属证据予以审查,并且应以同一认证规范关於被告和原告的权属证据予以采信,對创作工夫、创作思绪、创作素材等方面予以比拟。即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法院可以较为宽松地采信被告关于权属方面的初步证据、方式证据;但在第三种、第四种情形中,法院关於被告和原告的权属证据在采信规范上必需厚此薄彼,不克不及對被告宽松而對原告严苛。如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杰晖公司、朱固民和被上诉人喀什图公司为了证明作品的创作及宣布工夫,均提供了裁床单明细来证明包括了各自的作品的衣服产品地下销售的工夫,若采信喀什图公司提供的裁床单,则也该当采信杰晖公司、朱固民提供的证据方式根本分歧的裁床单作为定案根据,最初,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单方提供的裁床单都是当事人外部流程的单据,没有對外的销售单据予以對应,该局部证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製造并随时修正,因而均不予采信。
(二)单方均停止了著作权注销的状况下著作权权属如何认定
关于著作权注销制度,我国施行的是自愿注销準绳,但在作品注销顺序中缺乏关於首创性的本质审查,如本案一审中,广东省版权维护结合会向一审法院收回《关于著作权注销证书上的“作品完成日期”审核成绩的复函》中称:“……作品自愿注销时,普通只核對作者或其他权益人的身份证、标明作品权益归属的证明如封面或版权页的复印件、局部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委托创作或职务创作合同等,對其他事项,普通不作本质性审查。”因而,在司法理论中,著作权注销证书只能作为权属的初步证据。在单方均停止了著作权注销,且原告以此作为抗辩的根据时,法院不克不及径行认定单方均享有著作权,必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剖析,對单方注销作品的首创性以及注销记载的作品完成日期予以严厉审查。首先,對喀什图公司注销的“09少女印花图案系列T恤(一)”第SS【援用自:www.laowupaiqian.net】S号图案的首创性以及注销记载的作品完成日期停止审查。由于本案中的作品类型是美术作品,喀什图公司提供了有作者余健屏姓名的作品底稿、余健屏也作为证人到庭确认并凭记忆当庭作画,上述证据结合著作权注销证书足以认定喀什图公司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由于喀什图公司不克不及证明注销的作品完成日期2008年8月1日是其涉案作品完成的真实日期,因而只能认定其作品在2008年9月16日注销时已完成了创作。其次,是對朱固民注销的“名娅丽系列91329#-92132#”的首创性以及注销记载的作品完成日期停止审查。其一,朱固民不克不及提交原始底稿或原始素材、设计思绪;其二,朱固民辩称底稿给原作品设计师离任时带走了,标明被控图案另有作者,这与朱固民将被控图案作者注销为朱固民相矛盾;其三,朱固民是在收到一审的诉讼资料后才停止著作权注销,有应用不停止本质审查的破绽、为抗辩目的停止著作权注销的嫌疑;其四,朱固民注销的作品完成日期2008年5月7日也没有证据证明。综上,朱固民无法证明“名娅丽系列91329#-92132#”具有首创性,不该认定朱固民享有著作权。
二、进犯著作权纠纷中关于“接触”的认定
认定进犯著作权该当适用“接触”加“本质类似”準绳,“接触”是指原告接触被告作品的能够;“本质类似”是指原告的被控作品与被告作品受著作权维护的局部停止比對,断定两者能否本质类似。
杰晖公司和朱固民能否有接触喀什图公司作品的能够,应由喀什图公司举证证明。如前所述,由于著作权的发生缺乏公示顺序,如喀什图公司在作品完成后未對外宣布,普通大众没有接触作品的时机。本案一审中,喀什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在作品完成后對外地下宣布,即没有证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有接触的能够,一审法院也没有對此停止审查,便在将涉案作品与被控图案停止比對认定构成本质类似后直接判决杰晖公司和朱固民进犯喀什图公司的著作权,短少了“接触”的环节,在现实认定上存在严重脱漏。
在二审时期法院关於这个成绩予以重点审查,首先,如前所述,可以认定喀什图公司主张权益的涉案作品在2008年9月16日注销时已完成了创作;其次,公证保全被控产品的工夫是2009年3月,由于朱固民和杰晖公司均不克不及提供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已在消费运营中运用被控图案,即只能认定杰晖公司在2009年3月消费、销售了运用被控图案的服装产品;第三,喀什图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在2009年1月委托别人製造了包括涉案作品的宣传图册,即可以认定涉案作品最迟在2009年1月时曾经地下宣布。综上,由于杰晖公司和朱固民运用被控图案的工夫绝對于喀什图公司地下宣布涉案作品的工夫至多迟约两个月,且杰晖公司与喀什图公司为同地域(广州市)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运营者,按消费运营的常理判别,运营者会较亲密地关注同行业竞争者的相关产品设计,尤其在有较多时髦要素的服装行业,同业竞争者的相互关注度较强,因而推定朱固民和杰晖公司有接触在先完成的涉案美术作品的能够。然后,再结合涉案作品与被控图案比對构成本质近似的後果,才足以认定杰晖公司和朱固民抄袭了喀什图公司的涉案作品的现实。
一审案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09)南法民二知初字第121号。判决书原文请长按二维码:
二审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判决书原文请长按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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