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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宰相刘罗锅》的冤家都记得一个情节:乾隆被群臣蜂拥着在逛御花园,看着眼前一片鲜花,乾隆诗兴大发,揪下一朵鲜花,一边摘花瓣一边开端作诗:“一片两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九片十片十一片……”群臣全部都安静的听着,乾隆吟到第三句做不下去了,由於再数数就不是诗了。乾隆正在为难时,刘墉加了一句:“飞入草丛都不见。”乾隆和群臣都如释重负,群臣开端给乾隆拍马屁。
刘墉和乾隆在暮年的时分都开端出著作,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这首诗,乾隆的诗集里也支出了这首诗。和珅向乾隆告密,说刘墉的诗集里收录了乾隆做的诗,“进犯了乾隆的著作权”。乾隆一怒之下把刘墉下了大狱。这就是在刘墉和乾隆之間发作的著作权纠纷案。应该说乾隆还是挺留意维护本人的著作权的,只是维护办法略有不妥。
那么这首诗的著作权究竟是谁的呢?乾隆以为著作权是他的,由於前三句(一共就四句)是他写的;刘墉以为著作权是他的,由於假如没有第四句,前三句就不是个东西,有了第四局,前三句才像个东西。
乾隆年間还没有《著作权法》,不克不及够根据法律规则确定谁是谁非。如今有了《著作权法》,我们回过头来帮他们打打官司,剖析剖析这个案子。
依据如今的著作权,这个作品应该是一个协作作品。协作作品是指由两人以上协作创作的作品。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人以为:协作作品有两个根本要件:(1)协作者之間有协作的意图……即创作时认识到本人与别人存在协作关系……”(李琛著《知识产权法关键词》)这种说法是有必然道理的,由於许多的作品需求事前的协调、分工。但是把“创作时认识到本人与别人存在协作关系”作为协作作品的根本条件却是有成绩的。创作是一个富有热情的活动,灵感忽然而至,很难说必然要先压制一下创作的热情,先停止一番的要约、承诺,再开端创作,这是不契合创作的实质的。“共同作品不必然要求作者达成共同创作的协议,从客观上讲,只需当事人之間存在不支持相互协作的关系即可”(半田注释、纹谷畅男编《著作权法五十讲》)。
本案中,乾隆没有了灵感,进展了上去,刘墉忽然有了灵感,接上了一句,乾隆没有表示支持,反而是中止了本人的发明,这首诗现实上就由这两团体完成了。这首诗就是协作作品(共同作品),由於乾隆关於刘墉的后续发明活动没有表示支持,反而是认可了这种后续创作,中止了本人的创作行为。而刘墉也完全晓得,本人是在乾隆前三句的根底上停止的创作。假如乾隆支持,完全可以不睬刘墉,依照本人的思绪持续停止发明,直到作品完成。那么就发生了两个作品:一个是乾隆本人写的诗,别的是刘墉的诗。刘墉的诗用了乾隆的诗的前三句,应该属于归纳作品。而本案这些假定没有发作,所以属于协作作品,刘墉和乾隆都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刘墉和乾隆在本人的诗集中应该注明别的的作者,但是这两团体都只写了本人,所以都對进犯了對方的署名权;两人出版诗集后,所得收益(乾隆一定有收益)应该有對方的局部,都本人留下了,属于进犯對方取得报答的权益。
看来,著作权法还是挺重要的。当年有《著作权法》的话,刘墉顶多承当民事侵权责任,乾隆官再大也不克不及把刘墉关进监狱,只能要求刘墉中止侵权、赔礼抱歉、赔偿损失了。
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编纂:IPRdaily.cn LoCo
校正:IPRdaily.cn 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