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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拖欠的公积金该谁缴?

日期:2016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

广州劳务派遣

记者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广州市从今年3月20日至7月31日,对2015年10月底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全市劳务派遣单位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了核验。
 
  核验采取监管部门与劳动监察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三合一”联动审核和各区(园区)人社局初审、市人社局审核的方法实施,既方便了被核验单位、避免了重复提交材料,又保证了核验结果的公正、公平。核验摸清了当前广州市劳务派遣的底数,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现状有了了解,并纠正了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的问题。全市应参加201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的单位548家(含30家外省、市分公司),其中核验合格的467家,注销8家,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73家,核验合格率为85.2%。
 
  据介绍,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核验结果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许可机关应监督其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经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将不予延续许可,依法注销。注销的不得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验公告详见本报今日A31版、A32版)。 

数据显示,平台当月共计发布网友问政留言402条。从全省21市(州)问政数据来看,问政留言量位居前三的分别是:成都(101条)、绵阳(43条)和南充(37条)。
 
  从问政留言的具体内容来看,7月份,网友关注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公积金、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
 
  2014年5月进入中石油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上班的网友于近日通过“问政广东”反映,其入职时的三方劳动合同,系与中石油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委托的华路卓劳务公司所签订。2016年初,该网友选择了辞职并准备创业。
 
  然而一切并不那么顺利。2015年底,中石油广东广州销售分公司更换了劳务代理公司,但至今华路卓劳务公司仍拖欠了该网友3个月公积金未缴纳。当他询问此事时,“双方互相推脱,中石油说合同不是和他们签的,华路卓劳务公司说是中石油拖欠款项。”
 
  更令该网友不能接受的是,即使抛开最后3个月公积金未缴一事,华路卓劳务公司还不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导致此后其公积金账户中余额无法提取。
 
  针对该网友的困惑,广州市书记市长信箱办公室通过官方回复转告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答——建议该网友首先按照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约定事项向劳务公司提出质疑。同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向劳务公司了解情况,协助要求劳务公司为该网友缴纳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各方有何义务,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工应注意什么

一、劳务派遣各方有何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履行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法律义务,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义务,如: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很多,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报酬情况;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同工同酬;必要的岗位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工应注意什么
1、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双方之间本来就没有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只能依法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3、用工单位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退回劳动者,则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单位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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