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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的主要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什么不同

日期:2016年05月31日   信息来源:

广州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说,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完全派遣

派遣公司(例中海智库)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实用指针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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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十不同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那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小编跟你细说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十个区别。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是派遣工

  而外包公司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需要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劳务派遣单位并不相关。

  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

  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

  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

  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

  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

  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

  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八、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

  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九、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

  十、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合的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十个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的四大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动中介分别是什么性质?它们两者间有何联系?亦或是又有什么区别?我们一起看下文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二、什么是劳务中介

  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中介机构的区别。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中介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务中介机构主要是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机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一般的民事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保护。劳务中介机构只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不会被要求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

  第二、实务中对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机构进行认定时,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内容一般就可以确定双方关系的性质。但是如果劳动者未与任何一方签订有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者工资由劳务中介机构发放而劳动者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查明劳务中介机构与用工单位确实存在劳务派遣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而且劳务中介机构亦是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资格的,可确认为劳务派遣,认定劳动者与劳务中介机构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派遣和劳务中介的盈利方式不同。劳务派遣是向使用派遣员工的企业一方收取管理费作为盈利方式;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向双方或单方都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

  第四、劳动派遣和劳务中介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中介涉及的仅仅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的调整适《劳动合同法》。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调查,其适用的是《合同法》。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向派遣单位退回员工么?

【案例】

HW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9年8月,吴某与HW公司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将吴某派遣到某外资上海办事处工作。2010年2月,该外资代表处向吴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吴某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次日,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吴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吴某不服,认为派遣单位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理由不充足。吴某只好向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退回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对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比较科学,也比较合理比较明确。如果用工单位不能严格依此规定无故退回派遣员工,不仅可能是违约行为,而更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退回员工的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本案中,办事处为王某的用工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HW公司则为吴某的用人单位。办事处仅仅以在吴某将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而将吴某退回到HW公司,HW公司据此而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办事处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HR应对】

1、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构成违法,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劳务派遣单位在遇到用工单位退回员工时,必须对用工单位的退回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据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必须要求用工单位对此承担违法责任。

案例: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谁来支付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有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于是张某便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获得加班费的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以其从未安排张某在节假日加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中,张某只好将劳务派遣公司和手机经销公司一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

判决结果

经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张某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但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最终,仲裁委判定张某的加班费由手机经销公司(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点评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分析如下:

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当然有权获得加班工资,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另外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赵恒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对于派遣员工来说,其用人单位主体具有双重性,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都是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的义务主体。如果对于加班费的支付,劳动者、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有具体约定,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工资。

劳务派遣怎么交社保

社保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每个劳动者都应该了解自己的社保如何办理,尤其是哪些劳务派遣人员更是如此。华路卓劳务派遣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

从法律关系上讲, 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故应有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实务领域,基于效率的考虑,派遣单位可能会与要派单位约定有要派单位直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避免了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派遣单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复杂过程,但这种约定只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并不改变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性质。

二、如何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保(代办社保)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 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 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 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

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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