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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买房人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卖方忽然说不卖了,只是发现买房人是老赖!买房人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老赖不成信,没缺点!
关键词: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单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实行挨次的,先实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标明另一方丧失实行债权才能时,在對方没有恢复实行才能或许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实行合同的权益。规则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实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借合同停止欺诈,促使對方实行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并交付定金后,卖房者未依约实行解押义务,回绝持续实行,买房者诉至法院,主张卖方持续实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卖方提起反诉,以买方系失信被执行报酬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恳求解除合同。最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解除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
2016年5月18日,胡某与郭某经过房产中介公司签署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一份,商定:胡某以64万元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屋出售给郭某。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签署后,郭某向房产中介公司领取定金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将其中的2000元作为胡某领取的交房包管金,其他4.8万元转账领取给胡某。
2016年5月31日至6月5日时期,郭某和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屡次以短信息方式敦促胡某操持解押,但胡某不断未予操持。
郭某遂诉至法院,以为其按商定预备好20万元解押款后,屡次敦促胡某一同去银行操持解押事宜,但胡某不断不予理睬,故已构成违约,该当持续实行合同并承当违约责任。
胡某称:本人在签约后才得知, 郭某因拒不实行已失效的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25日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本人不再持续实行合同的缘由。
胡某称因郭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完成。依据协议商定,郭某需求以按揭存款领取购房款,但是签署协议时,郭某与房产中介公司未就郭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宜向其停止充沛的阐明,直到2016年5月底郭某才告知其于2014年6月25日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规则郭某已不克不及购置不动产,无法操持按揭存款。由于郭某系失信被执行人,已丧失了实行债权的才能,故胡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以为:郭某因拒不实行失效的民事判决,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而,可以认定郭某有丧失或许能够丧失实行债权才能的情形,而胡某不断未操持解押的行为可认定为其中止实行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的意思表示。
在诉讼中,胡某已明白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郭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仍未被屏蔽或撤销,其既未提供担保,亦未能证明本人具有实行才能,故胡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的主张,契合法律规则,该当予以支持。
基于此,郭某要求胡某持续实行单方所签的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并承当违约责任的诉讼恳求,缺乏现实与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知识》附:
法律根据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该当先实行债权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实行:
(一)运营情况严重好转;
(二)转移财富、抽逃资金,以逃避债权;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许能够丧失实行债权才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实行的,该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中止实行的,该当及时告诉對方。對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该当恢复实行。中止实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实行才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实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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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杨文战律师
